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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查看详情 >>
一审法院认为,南通华晋公司与军威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以及于2014年5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查看详情 >>
2017年9月26日,南通华晋公司给军威公司寄送了《异议回复函》,内容为,“军威公司寄发给南通华晋公司的关于军威新能源创新园合作开发项目解除合同通知书,南通华晋公司认为军威公司单方... 查看详情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8日南通华晋公司与军威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就合作开发“山西·太原·军威新能源创新园——中心街”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 查看详情 >>
上诉人南通市华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华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军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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